当然,消费者在办理银行柜台业务时,也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款,不要轻易签字,要学会自我辨别。
陷阱三:收益率被放大
案例2010年,经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游说后,原本去办理转存的林女士,买了一份与股市紧密挂钩的投连险。当时银行的人告诉她,这个产品每年能保障一定的投资收益率。去年一波牛市行情确实让林女士获利颇丰,然而,年末至今,受累于大盘调整,投连险的账户收益直线大跌,林女士才发现实际收益与当初承诺并不相符。
拆招近两年来,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开始走俏,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
投连险产品由于投资于股市,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像案例中这样的误解甚至纠纷,一般原因往往归结为保险业务员误导。
一些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银行、邮局等)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往往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作简单对比,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并承诺“每年有不低于百分之几的收益率”。
其实,除万能险之外,投连险、分红险两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都不保证收益率,实际收益水平并不是固定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还要弄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而并不是投资,要理性看待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此外,特别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在保险犹豫期退保不要依赖业务员,不要以为谁卖的就找谁,要知道产品是公司的,业务员只是代理销售,个别业务员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阻挡在犹豫期退保。
陷阱四:霸王条款
案例2008年,青岛的李先生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大病保险。当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拿了一堆东西让他来填。李先生也没有仔细看,便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0年6月份,李先生被检查出了肝脏有问题,不得不住院治疗。当时李先生为了节省治疗费用,便采取了保守治疗,并未进行手术。如今,李先生拿着这6万多元的治疗费单据,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表示其住院并没有手术,根据合同规定,不符合理赔条件,无法办理理赔。李先生无奈之下,寻求了法律援助,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拆招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拟订后,消费者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相对于消费者,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它们利用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霸王条款”便产生了。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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