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责任的限缩
《规定》中将身故保险金给付的原因规定为“因疾病和意外等导致的身故”,并没有对疾病和身故本身的原因再次进行限定,同时该规定中鼓励保险公司提供除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以尽量扩大保险保障的程度。并且,该规定中列举身故原因时使用了“和”而非“或”字,将意外身故没有限定在意外伤害身故,可见该身故原因至少包括了疾病和意外身故两项,而且像诉讼中备受争议的“猝死”身故也应该被包括在死亡保障内。但是,某些保险公司在其条款中将身故原因进行了限定,如瑞泰人寿的“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连险承保的死亡保险责任只有在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时保险金才是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就是保单账户价值。显然,公共交通意外的死亡概率远小于一般身故,被保险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的身故保险金只是其个人账户的价值。这样,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就被大大地弱化甚至消失了。尽管如瑞泰人寿规定,客户购买财富工程—才智人生保险时,免收风险保障费用,这依然不能否认弱化该保险的性质。尽管联泰大都会的财富精选投连险提供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意外事故导致所列一级残疾时才可获得连续十年保险金,但是该产品将身故保险金排除,实际上也限制了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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