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财产保险理赔中共通的。损失补偿原则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企业在投保时,要足额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都不合适。因为超额投保也不会得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以不超过企业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这也就是说,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通过保险获益。举例来说,一辆事故报废的汽车,无论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如何,获得的总赔款都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
第二,施救费用也可以得到补偿。保险公司鼓励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通过自身的积极施救,降低企业实际损失。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来看,无论是基本险、综合险,还是一切险,都规定对企业发生事故后因施救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应该说,企业的及时施救,无论是对企业自身来讲,还是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双赢的。
第三,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企业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企业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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