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4.7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故的,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费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支付期交保险费的同时还可以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期交保险费
投保人投保时承诺的定期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金额、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期交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自由决定的不定期不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期交保险费变更
投保人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变更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增加期交保险费,则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一保单年度,此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二及以后各保单年度,并根据相应归属保单年度按本条款第3.4条约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缓交
投保人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根据相应归属保单年度按本条款第3.4条约定比例扣除。
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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