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核保期间被保险人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金泳龙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7日,经营销员田某凤介绍,马某勇提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遵义中支”)购买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为8万元,同时购买两个附加险,即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3万元,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的意思表示。尔后,马某勇根据平安人寿遵义中支的要求,在绥阳县开发区邮政储蓄所开立了其个人结算账户,存入4000元,并办理了相关的投保手续。
2012年3月23日,平安人寿遵义中支向投保人下发契约调查通知函,要求调取被保险人2009年7月因车祸住院治疗情况;3月25日,平安人寿遵义中支调取马某勇在绥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公司进行核保。2010年3月26日,平安人寿遵义中支对马某勇下发《补充健康状况资料通知函》,要求马某勇补充左手骨折后的康复情况,以及是否还在继续进行治疗,要求告知其治疗的方式等情况,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但因其外出做工,无法签字确认。
2010年3月27日20时许,马某勇驾驶贵CL7565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绥阳县国税局门前路段时,与徐某进驾驶的贵CM819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造成马某勇受伤,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马某勇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因伤情加重,于2010年3月28日14时入住绥阳县人民医院,经医治无效于2010年4月12日死亡。2010年4月12日,平安人寿遵义中支将马某勇预交保费4000元以转账方式转到马某勇个人结算账户上,同时以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双方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而本案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点在于保险公司承保前预收保费的行为是否导致保险合同必然成立。
保险公司抗辩理由
被告平安人寿遵义中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事故发生在核保期间,被告方尚在对被保险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健康状况调查,本保险合同还未核保通过并承保,因此双方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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