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约定期交保险费每期的支付金额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本公司可以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投保人在追加保险费时可向本公司查询。
(3)增加期交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以前各期和当期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的每期支付金额,增加后的金额不得高于6000元,且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向本公司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当时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公司可按照产品条款中“2.4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的约定将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该最低金额。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投保人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1保单年度,在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2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无论增加的期交保险费归属于哪个保单年度,均从实际进入保单账户后开始计算利息。
(4)持续交费奖励
自第2保单年度起,如果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并且当期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在期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本公司将在投保人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后,按该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持续交费奖励至保单账户,并按产品条款“5.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合同已增加期交保险费,对于按前述规定按期支付的当期期交保险费中增加部分的保险费,若其归属于第2或以后保单年度,则分别按其所归属的保单年度及相应的持续交费奖励比例给付持续交费奖励。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3、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终身。
保障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岁,企业部门主管,孩子刚满月,投保华彩人生(B)万能寿险,选择基本保额20万元,每年支付保险费20000元,持续交费20年,且5年后又一次性追加了100000元的保费。
保障利益
1、张先生将拥有身故及全残保障,为保单账户价值105%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中的较大者,为自己和家庭提供全面充分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将根据追加保险费和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而相应调整。
2、张先生从第2-3个保单年度可以获持续交费奖励200元,第4—20个保单年度每年可以获得持续交费奖励400元,全部持续交费奖励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3、假定按中等结算利率,张先生在第18保单年度末的账户价值将达到69.8万元,从48岁到51岁,每年领出10000元作为孩子的大学教育金,52岁时再一次性领取5万元作为孩子的留学金;到第30保单年度末的账户价值将达到110.7万元,从60岁到87岁每年领取养老金10000元;第58保单年度末选择一次性领取祝寿金295.9万元,账户终止。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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