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年6月5日公开审理此案时,“平安人寿”辩称,该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被保险人李昌金在投保前已罹患癌症,并进行了两次电话录音取证,虽然李昌金最终非疾病身故,但其投保前本身客观存在的风险,已完全超出被告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人万能型人寿保险的承保范围。“平安人寿”还表示,李昌金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的两轮摩托车无有效行驶证,该车安全检查有效期2011年2月截止,即事故发生时该车未依法进行安检近十个月。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效行驶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保险事故的,被告有权拒付保险金。
法院一审判决要赔
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昌金投保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过健康检查,得出的结论是检查项目“未见异常”;保险公司仅凭两次电话录音,不足以证实李昌金患有癌症;且李昌金身故与保险公司抗辩的李昌金所患疾病无关,保险公司适用“免责条款”解除保险合同和拒付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李昌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虽然他所驾摩托车的交通安全检验有效期已过期,但他无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亦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法院还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虽对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明确的规定,但对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进行年检的车辆,能否认定为“无有效行驶证”未作明确规定,且机动车未进行年检如何处理,是公安交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的范畴,与本案所涉的保险免责条款无关。
因此,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平安人寿”赔付李昌金身故保险金23万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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