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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万能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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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你觉得呢?
  二、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

  [有必要注意,“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的表达,是从保险人的角度认为投保人“有义务”详细了解,如果你自我懈怠没有详细了解,则投保人应对自己的疏忽负责。从投保人角度讲,此话是“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并且有权利详细了解万能险的费用的扣除情况”的缩略,这种理解是保险公司不敢反驳的。另外,投保人务必不要立足文字,自认为详细了解权是在“投保人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前”,正因为购买前有权了解扣取费用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也就承认了投保后扣费时,应当满足投保人对于万能保险的费用的实际扣除情况的掌握兴趣,这种掌握即是客户按照保险公司“应当详细了解”的提示的遵循,保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与帮助。]

  第二,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上提前假设结算利率,演示的未来可获利益,因而是不确定的。但不要因此认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不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演示的结算利率是预设的,但演示的公式必须是合乎保险合同条款或者保险方面的有关规定的,如果套用公式对客户有利而在实际结算时未被遵守,则同样由保险公司出具的计划书或产品说明书即成为保险人实施合同欺诈的得力证据。保险利益测算书或者我们常谓的计划书上通常印有保险公司格式化的“重要提示”,这些提示是用于理解合同的,是解释合同的依据。如果该重要提示是说某内容应理解为“白的”,而合同条款字面含义显示是“黑的”,那么。保险公司若还敢说“我把某条款表达成白的,是为了让客户理解条款的真实内涵是黑的”,那么说明本身,就是自认存在预先谋划的合同欺诈。]

  注:除去[]中内容,其他关于万能险产品的介绍部分,摘自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刊物2010年4月《客户服务》,具体见A07版“消费者教育专栏”《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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