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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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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豁免余下未交的保费,仍享有各项保险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特有的人性关怀和分担风险优势。客户根据需要,还可附加《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你觉得呢?
  案例背景:

  张先生30岁,企业职员、收入稳定,有社保。张先生善于理财,但身边的理财产品多为中短期,他希望通过中长期稳健增值的保险产品,帮助自己规划养老金,安排个人财富。

  计划内容:

  张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主险《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主险每年交保险费10000元,共交10年;附加险首年一次性交保险费10元。

  保险计划利益简述

  根据主险《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持续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张先生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元的持续保险金,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2、特别保险金:

  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张先生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5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

  3、生存保险金:

  (1)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该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张先生在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553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次;

  (2)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张先生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3106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4、万能账户:

  根据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以上1、2、3项自动转入附加险的保单账户,月复利计息;张先生可依据附加合同的约定和自身的需求,对保单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以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5、分红账户:

  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张先生享有参与分配泰康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主保险合同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可以现金领取也可累积生息。

  6、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的3.6倍,即生存保险金55908元,合同终止,不领则合同继续有效。

  7、身故保险金:

  (1)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为:

  (A)如果张先生在主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至60周岁后该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该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主保险合同终止;

  (B)如果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该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张先生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C)如果张先生在年满79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2)根据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为:如果张先生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张先生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B)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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