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②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在给付第(2)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下列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不高于30万元,按个人账户价值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大于30万元,按30万元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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