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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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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合同约定的发放保单持续奖励的结算日,本公司按结算利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的0.5%发放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个人账户;保单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你觉得呢?
  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第十个保单年度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结算日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发放保单持续奖励。保单持续奖励以增加个人账户价值方式发放,并计入个人账户。

  产品说明----个人账户价值及保单管理费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已交付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再减去应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管理费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每月的结算日(每月1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发放保单持续奖励的结算日,本公司按结算利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的0.5%发放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个人账户;保单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四、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最低保证利率与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对应的日利率为0.00547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最近的一个结算日,本公司按照该结算日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其它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每天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目前年保单管理费为60元,本公司有权调整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年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您。

  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期保单管理费,本公司按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收取保单管理费,本合同自该结算日终止。

  产品说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和解除合同

  您可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和解除合同。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内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目前为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本公司有权调整此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部分领取手续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您。

  解除合同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如果您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如果您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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