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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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你觉得呢?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以下两者之较晚者止:
(1)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见8.4)的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结算日;
(2)本主险合同生效满40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
2、保单账户
2.1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以及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4000元,并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已经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4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5)。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6)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5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