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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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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你觉得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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