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犹豫期及合同解除
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如您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我们将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合同终止后30天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是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具体退保费用扣除请见“费用列示”。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保监寿险〔2009〕1161号文《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特别公告:要求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即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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