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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购买股票投票权到底归谁 再度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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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万科事件的逐渐演化,保险公司通过万能险资金购买的股票是否有投票权,再度引起争议。
 
  《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上明确,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而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解释,保险公司的基本运行模式是通过发行二级票据(保险合同)吸收负债,再在市场上购入企业发行的一级票据(股票或债券),形成资产。不论资产端运用是赚还是亏,都不可改变负债端保险合同的偿付责任。如果有保险公司因亏损而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该公司的保险合同责任将由保险保障基金代偿,或者因为并购而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综上所述,在三者的关系中,以下事实应该是清晰的: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盈亏自负,是万能险账户的所有人;投资者让渡资金给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保险保障和收益。万能险通过账户的设计,帮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完成了这一功能。
 
  再回到主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保险公司万能险账户购买的股票是不是不具备投票权呢?非也。因为保险公司是股票的所有人,这一事实是存在的。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在投资主体多元化之下,现有法律法规存在滞后造成的,并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否认已经存在的事实关系。
 
  其实,需要争取股东身份的,并非只有万能险账户管理人,还有基金账户、信托账户等均碰到过类似问题。
 
  解决方案或许是,适应多元化的社会投资主体需要,扩大“股东”一词的外延,明确类股东、准股东的法律身份。相关部门应适时出台规定,明确以账户、信托和基金等形式投资的股东的法律身份,减少因法律界定不清晰带来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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