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或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20万元的较小者。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来自:票据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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