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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投资型险种的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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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细读通知后不难发现,保监会此次将财险投资型险种的经营门槛和发行规模与偿付能力及盈利能力两大指标挂钩,并细化至产品收益率、手续费等。具体门槛包括:财险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盈利、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才可销售此类产品。且一旦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立即停止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在拉响增资预警之后,保监会正试图通过对投资型险种的设限,来加强偿付能力的事前监管。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通过挂钩偿付能力来严控财险投资型产品盲目“冲规模”。

  多为“冲规模”

  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兴起于六七年前,分预定收益型和非预定收益型两种,多以家庭财产险或人身意外险形式呈现,多通过银行渠道代为销售。

  相较寿险公司推投资型险种,财险公司“冲规模”的意图更加明显。一家财险公司相关人士直言,“财险公司一般会在两种情况下推投资型险种,一是在年底保费指标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借推此类产品冲保费规模;二是在资本市场较佳,理财产品好卖的年头中,跟风搭车赚点现金流。”

  据记者了解,人保、华泰、华安等多家财险公司曾热推过此类险种,但目前多数已停售。“一来,信贷政策偏紧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维持在较高水平,非预定型财险投资型险种相较失去了吸引力;二来,近几年资本市场波动剧烈疲软不堪,对预定型财险投资型险种影响较大,规模一旦做大,稍有不慎,财险公司就可能遇到利差损问题。”一位业内人士道出了目前此类险种多数停售的原因。

  不过,仍不排除一些“唯规模至上”的财险新军,为冲规模抢份额而选择短时间内销售投资型险种,为此付出的代价便是:赔本赚吆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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