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国家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13日起正式实施。
“新婚姻法”一经公布,犹如引爆一颗重磅炸弹,部分解释因其“颠覆性”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
“新婚姻法”的四大颠覆
关于“新婚姻法”的争论,焦点集中在房子问题上:
颠覆1:明确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若男方婚前买房,女人离婚意味两手空空。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颠覆2: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颠覆3:假如老公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老婆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颠覆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女方也没办法拥有男方的房产。
第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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