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
黄先生的投保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所以应当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对这笔款项做特别安排,所以不能认为前妻有放弃该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笔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于是,依照法律,黄先生将到手的一半款项分给前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了解到,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如果具备一定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未作特别说明,那么一旦离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而不能由某一方独占。
生存金也是共同财产
案例:
李先生和妻子结婚时买过好几份养老保险,其中有2份每隔一段时间会返还生存金。由于这些生存金是直接返回其妻子个人帐户,李先生原来并不在意。离婚大约两年后,李先生得知此事,想到这些保险都是在两人结婚时投保的,于是,他认为自己也应该分一杯羹、而不是由前妻独占。但是前妻反驳道:“被保险人是我,我也符合保单关于‘生存’条件的要求,生存金当然是给我的,跟你无关。”到底谁对?
专家支招:
李先生的想法并没有错,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的这类返还型保险,返还的款项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不过,保险公司方面只会留存一个账户号,也只会把资金汇给一个人。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离婚时对这份保单做个处理。
首先,双方可以选择退保,那么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对保单的现金价值等按共同财产做分配。
其次,如果双方不愿意退保,那么可以将受益权全部让给其中一个人。比如,双方协议认定全部当期及未来收益归李先生的前妻所有,但她需要向李先生支付一笔费用,费用的多少可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这样,保单的保障还在延续,也避免了保单纠纷的发生。
(来源:成功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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