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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投保 让保险为生活“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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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2011年市中院受理各类保险纠纷上诉案件30件,2012年仅1-8月份受理39件,同比上升30%。

  【法官析法】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赵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赵某将保险车辆借予他人使用,而使用人又系合法的驾驶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的情形。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王某将被保险车辆用于商业营运,改变车辆用途,使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主张赵某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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