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信贷资产转让,主要是A银行信贷资产太多,超过监管要求。A银行就将其一部分贷款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包装成产品,再通过A银行卖给投资者。
据悉,江苏银行第三季度发行了一款名为“聚宝财富2012稳健62号”的理财产品,用于投资江苏信托发行的“江苏新农村建设南通二期土地上市收入收益权受让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其收益来自于江苏信托发行的信托收益权转让;建行发行的2012年“利得盈”第1期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资金用于江西国际信托设立的“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以取得“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
这些包括委托贷款、信托收益权转让、信贷资产转让、银银合作等行为均于去年7月被银监会划为“违规”。
一家第三方理财机构资深信托研究人士说,银行拥有大量的高净值客户和销售渠道,可以通过代销获得丰厚的手续费,因此乐意与信托公司等机构合作。而代销债券、信托等业务,成了银行回收贷款、腾挪信贷额度的利器。
问责谜团难解
在代销业务中,银行代销产品与银行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即便是发生兑付风险,投资者找到银行,银行也无需担责,这正是商业银行热衷于开展各类信托、债券等业务的原因所在。
然而,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小平指出,商业银行代销产品,合法性是其审查义务。
“如果银行在出售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如过度营销、许诺收益,风险提示不够,或把产品卖给了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如果发生纠纷,应由法院来裁定银行和投资者分别需要承担的责任的比例。”接近监管当局的知情人士透露。
深圳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也认为,如果银行参与产品设计,或者主动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产品,银行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如果合同有约定,或银行销售时有意误导,则也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银行监管专家介绍,从国外情况看,如果出现此类案件,商业银行会从操作性风险的拨备中出资赔偿投资者,用以维护银行信誉,然后再向肇事者和肇事机构追查赔偿。而监管部门必将对商业银行出现此类风险失控事件处以严惩,例如:高额罚款、暂停新业务和机构的拓展等。
“银行内部应完善针对第三方代销的一套流程、制度和规范,将银行代销、银行和客户、银行和第三方,特别是信托公司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澄清、明确,避免出现这种法律上很难界定的纠纷。”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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