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复效、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和保险合同生效日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其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且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且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后退还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二项规定外,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数额按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计算。
第五章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由于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投保人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任何一种:
1、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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