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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人寿等4险企偿付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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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1-9月,合众人寿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3.6亿元(去年同期为64.1亿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主要为万能险)为59.9亿元,后者规模高于前者,你觉得呢?
   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信泰人寿、合众人寿、国华人寿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均高于“原保险保费收入”;其中信泰人寿前者是后者的3.6倍
 
  4家寿险公司日前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收到保监会监管函,并被暂时禁止开设分支机构。记者联系了这4家公司,到截稿时为止,除国华人寿外的3家公司对他们出现这一“事故”的内因进行了回应。除国泰人寿处于股权转让的特殊阶段外,万能险产品对资本金的消耗是其他3家公司不能避开的因素。
 
  11月8日,中国保监会对第三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50%的4家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函,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暂停这几家险企增设分支机构,同时要求其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这4家寿险公司为合众人寿、信泰人寿、国泰人寿和国华人寿,其三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23.76%、108.79%、114.45%、125.51%,均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指出,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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