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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保险有哪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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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实上,这样的话当然不会写在合同中,至于下个月是否停售,业务员“概不负责”。因此,“停售”很多时候就是业务员推销保险的一个噱头,你觉得呢?
   个人买保险有哪些陷阱?
 
  近几年来,保险已经在我国逐渐普及,商业保险在社会安全体系中的作用也日渐上升。到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合计赔款达到16.6亿元。这说明保险业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不能否认,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上存在的保险公司良莠不齐,甚至不乏浑水摸鱼、滥竽充数者。这类保险公司往往会通过推销员的“忽悠”来拉拢客户,最终以推卸责任而将保费据为己有。通俗地说,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挖好陷阱”,然后让推销员引诱保户“跳进去”。
 
  2002年12月26日,深圳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履行了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003年12月15日,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被保险人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称,交警对事故的认定中有“出险车辆因制动不良才发生了事故”的表述,故根据保险监督委黄会备案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第6.2至6.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即使赔付,也只按条款上的同等责任赔付50%的保险金,并且在扣除绝对免赔额后进行。
 
  被保险人咨询律师后得知,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6.2条款:“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第6.7条款:“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至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至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律师指出,这些条款都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并未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且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非以结果来认定,而是以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正常年检和保养义务来认定的。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经举证证明了保险车辆按时进行了年检和保养。因而制动不良的原因就只能是保险合同应该理赔的意外。
 
  但是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付,双方无法调解,最终成讼。2004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10%的绝对免赔额后全部赔偿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类似的事情在我国保险行业中并不鲜见。2010年4月,顺义法院也审结一起类似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主观推测被保险人存在保险诈骗嫌疑就拒绝赔付,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险6079元,第三者责任险4.4万余元。
 
  由此可见,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在理赔时设置障碍,引起保险理赔纠纷。事实上,为了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他们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上做文章。另外,为了让更多潜在保户购买保险,从而完成尽可能多的任务,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人员会在推销保险时设置陷阱,掩盖合同中不合理的地方,过分夸大保险的用途等。在此类陷阱的蒙骗下,很多消费者的投资就变得不够理性,头脑一热就购买了一些“鸡肋”保险——继续投保没什么价值,中途退保又会损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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