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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E宝年金保险(万能型)”特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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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36周岁至50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你觉得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5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
 
  交费期间:5年
 
  保险责任:
 
  1、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4倍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倍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36周岁至50周岁,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倍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2、其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约定的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和满期特别奖金的总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扣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合同个人账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4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36周岁至50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5、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意外身故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20周岁但未满55周岁,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意外身故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6、持续奖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的持续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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