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的账户结算利率以本公司公布的为准,保险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内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本公司自第四个保单年度起有权每年度调整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将不低于调整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并且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如果投保人申请过部分领取,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会相应减少,若结算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到期应缴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示例
被保险人王先生,30周岁,投保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趸交保险费10万元。承保时一次性扣除5000元的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价值为95000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每月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12元的保单管理费;本产品不收取风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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