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名词注解
(三)满期保险金额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按下述方式重新确定: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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