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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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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所交保险费的1.2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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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条款:

  "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世纪栋梁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3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1717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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