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着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着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第四,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保险机构如造成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的,将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规,也将面临整改,拒不改正者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两类保险机构或受益新规
虽然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令一批中小保险公司名噪一时,但其实际影响力远远不如它的“眼球影响力”那么大。
放眼望去,整个互联网保险业态无不充斥着叫卖“高收益、低保障”产品的短期行为。这种简单模式极易被拿来效仿复制,而当淘宝等第三方网站平台的客户增长越来越有限时,很多保险公司所谓的互联网保险战略就很难玩转下去。
这也是近期网销保险理财产品被暂时叫停的一大主因。而在守住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底线之基础上,如何在有限的市场容量下,引导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之路上越走越远,这是即将发布的《暂行办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保险机构与监管方共同面对的课题。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方向,《暂行办法》已为其定性。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至于新规下,哪些保险机构能受益,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将引导险企开发更多保障性险种,同时部分保险机构可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为此将有两类险企或从中受益。一是机构网点布局较少的新公司或中小公司,线下销售难以与大公司抗衡,唯有通过线上销售奋力一搏;二是陷入法律障碍的友邦中国区,因其坚守独资模式而无法获批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制约了其在华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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