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分析:近年来,保险业推出不少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与银行合作销售。然而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为提高业绩有意误导,诱使投保人在非本意状态下购买保险产品,引发争议。
保险代理人行为的不规范使得因销售误导、代签名所引发的纠纷占同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70%以上,主要手法有三种:
一是故意混淆保险与理财产品的概念,将保险说成定期储蓄、基金等银行同类理财产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银行业术语对客户进行误导。客户最常听到的就是“买理财产品送保险”等,最终却“存单变保单”,尤其不少老年人前往银行为子女办理储蓄时极易受到误导。
二是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率,或将其与银行储蓄的收益率进行比较,造成该产品是一款能获得更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假象。
三是有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保险条款前后矛盾信哪条
才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企业员工福利保障保险,保单期限为一年,保费为月缴。2009年6月,作为才烁公司员工,李某也加入了这一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了保费,一年期满后又续保,他应享受的保险保障有:团体人身保险保障20万元,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障10万元,以及附加医疗险等。
2010年9月初,被保险人李某因病不幸身故,才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尽快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单期限为一年”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这是一份月保单,不是年保单,而才烁公司并未缴纳2010年9月的保费,故不能理赔。
法院审理后发现,保单之中竟然前后矛盾: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保险期限为一个月”,但第十二条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与保险期间一致”。法院认定,在此情况下,应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认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辩解不成立,应赔付20万元。
成因分析:这样的情况明显是由于保险公司管理疏漏所引发。据调查,保险公司的疏漏一般反映在三个方面:保险条款约定存瑕疵,有的前后矛盾,有的存在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询问事项缺乏明确说明,在投保人申请理赔遭拒赔的案件中,40%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抗辩理由,但很多保险公司的询问表中,却缺乏针对性提示;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交付存瑕疵。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