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9月23日,某保洁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40名员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一年。投保后不到两个月,11月6日,张某在路边工作时被金某驾车撞伤,后张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225.50元。因肇事车辆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农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张某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就医疗费获得充分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其医疗费用。张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诉至法庭。
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已获得充分医疗费赔偿的张某给付保险金,即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保险。法院判决认为:我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本案所涉的"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应属人身保险范畴,人的生命无价,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评析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直接对保险进行分类,而是在"保险合同"一章中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经营规则"一章中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据此,一般认为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又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将财产保险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并且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吴定富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在对第九十五条的释义中指出:就险种划分,从健康险与意外伤害险的特殊性上考虑,有意见提出应将商业保险划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考察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尽管理论上保险业务通常被界定为寿险和非寿险,但立法中由于各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客观情况,甚至立法惯例各不相同,险种划分其实也各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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