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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了保障本质,那还能叫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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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而这一新产品快速且多频次的生存金返还可以为客户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分红可以缓解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压力,较高的意外保障还能保证顾客在意外面前减少家庭及个人损失,你觉得呢?
  监管、退保重灾区

  今年年初保监会对快速返还型保险(下称“快返险”)发出禁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即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记者注意到,今年市场推出的该类产品在生存金返还时间和保险期限上均符合保监会的最新要求,只是打了一个擦边球。

  事实上,《办法》出台之前快速返还型两全保险泛滥,“基本上每家公司都有这样的产品,有的甚至刚过保单犹豫期就返还生存金。资金就这样流动来流动去,其实对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太多利益。对消费者而言,每流动一笔,都要扣除相应的费用,损失的就是收益。对保险公司而言,现金流变动频繁,保险金的积累却很少。”前述业内人士分析。

  也曾有业内人士称,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保险公司夺取市场份额的利器。“这主要是由于市场的需求决定的。普通人往往有一种侥幸心理,不注重人身保障,更加担心的是财务风险,所以这种产品对他们来说特别有吸引力。”某上市寿险浙江分公司个险部刘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表示。

  对于目前仍然在销售的这类产品,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还是希望能通过市场淘汰过程令其消亡,而不是被政策性停售。事实上,在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12年一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中就指出大多数分红、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退保的原因,是对分红、万能等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不认同。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投诉人反映,销售人员在投保时对产品特性和投资收益作了不实宣传,或合同约定与销售人员解释不一致,是导致退保的重要原因。

  消费者如何辨别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快返型保险产品的叫停目前只作用于《办法》发布实施后新产品的设计,即按规定:《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办法》施行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办法》以及相关通知的规定。

  “我们是希望这类快速返还型两全保险产品能自然消亡,而不是被要求停售。”对于目前仍然在销售的这类产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了他的看法。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通过治理销售误导,会降低保险公司销售这类产品的动力,在这一过程中,能让产品自然退出。而同时,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辨识能力也会提高。

  旧产品依然在,新产品已出现,消费者真的懂得如何去选吗?虽然保监会近一段时期一再向消费者灌输正确投保的理念,但更关键的问题是否还在于产品的设计、审批等环节呢?

  5月16日,光大永明人寿总精算师张远瀚在接受本报记者咨询时谈到了他对保险产品设计的一点看法:“作为精算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对产品、对客户和对保险服务的理解,设计出符合客户利益、适销对路、能提升客户满意度的产品。而结合外部环境、自己的客户群和公司自身的经营及销售特点等,进行不断探索、研究和总结,设计出优秀产品的把握就会越来越大。可以说,目前在中国市场,这样的机会空间还有很多。”

  就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审批而言,另一位业内人士则直言,如果有好的经营环境,那么监管部门就更放心鼓励产品不断的创新,放开产品的设计。因此,最重要的是加强市场营销行为的监管,让保险公司通过规范的营销来推广保险产品,减少监管机构对产品设计的限制来间接控制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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