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和女儿签订的零用钱“协议合同”上写着:“甲方按月支付乙方零用钱60块钱,其中30元用来买书,10元自由支配,20元存入银行卡……另外,如果乙方做一些如扫地、拖地的家务时,会额外给予10元的奖励。如果乙方一个月内花钱超支,那么甲方有权利在下一个月把零用钱减半。如果乙方坚持每月能存入20元到银行卡,一年后甲方将给乙方与存款相同数目的奖金作为奖励……”
林妈妈说,他们家庭条件还不错。女儿小时候是见什么买什么,买回来的玩具也就玩一次就“丢弃”了。为了让她养成花钱的好习惯,这才与女儿签订“零用钱协议合同”。刚开始“协议”形同虚设,这样反复几次之后,女儿就学乖了,不再吵着买这买那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