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5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5);
(7)战争(见7.6)、军事冲突(见7.7)、暴乱(见7.8)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见7.10)后退还保险费。(来源:大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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