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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以下保险金额表所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的110%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你觉得呢?
  若被保险人在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之前身故,将按“身故保险金=100%×(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将按“身故保险金=20%×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及全残津贴

  全残保险金=100%×(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认为全残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认全残当日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对全残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将自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认为全残当日起,每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津贴,直至给付满10年或被保险人身故(以较早者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后的余额:(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付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2)初始费用、保险合同费用与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之和;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投保举例:

  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

  李先生,30岁,投保了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该计划由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及友邦附加双盈人生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组成。

  保额:主险60万;

  期交保费:4200元,附加保费:1955元,共计6155元。

  以下是李先生保险期间所获得权益:(1)20年后,李先生累计缴费123100元,若此时不幸身故,可获赔60万元+个人账户价值(中档为79408元)。若意外身故,再多赔付60万。即非意外身故获赔679408元,意外身故获赔1279408元。(2)10年后,李先生累计缴费61550元,此时不幸全残,可获赔60万元,若意外全残,再多得赔付60万元,个人账户继续有效。若全残后暂停缴费,以中档计算,累计至60岁退休可再领取75042元。若全残并满足重疾定义(如双目失明),除赔付60万元外,从41岁至75岁,友邦保险会连续35年,每年划4200元进其个人账户,以中档计算,至75岁可再领取481201元。(3)李先生平安一生,缴费至70岁,总保费246197,75岁时降低保额至1万,到了90岁领取个人账户作为贺寿金,以中档(中档演示投资收益率为4.5%)计算,可领取266735元。(来源:大家保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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