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生存,您可以在本合同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30日内对可选部分保险金额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申请增加可选部分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的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2)申请增加后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符合申请增加之日我们关于最高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的限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对增加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注明生效日(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但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发了批单,则此次变更亦不生效)。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不能增加。
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的减少
在申请减少可选部分保险金额时,申请减少后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必须符合申请减少之日我们关于最低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的规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对减少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我们会以批单的形式明示其效力终止日。经我们审核不同意的,本合同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不能减少。
2.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分为两部分: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和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
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10.4)导致身故,其该部分身故保险金(即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部分保险金额的105%;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其该部分身故保险金(即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部分保险金额的110%。
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
该部分身故保险金(即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
如果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身故保障,则本公司不给付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
2.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5);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可选部分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可选部分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来源:泰康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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