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6日,在“企业并购与信用杠杆专题讨论会”上,清华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发布了一份名为《规范杠杆收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基于“宝万之争”视角的杠杆收购研究》的报告。报告称,“宝能组织了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各类资金,杠杆率高达4.2倍,将资金组织方式用到了极致,确实蕴含了很多风险,需要监管方面针对监管漏洞加以弥补。”
中外两家权威机构均指出,宝能系的杠杆资金高达4.2倍,高杠杆资金进入高波动性的股市,其中的风险显而易见。
今年年初,宝能系以及实际控制人姚振华遭到保监会定格处罚。其中,姚振华10年内被禁止进入保险市场。但该事件还遗留了一个尾巴——姚振华还是大股东,不要公司职务又奈我何?
如今有了《章程指引》,“责令转让股权”将成为可能,对野蛮人的处罚也才能真正触及痛点。而未来一旦宝能系成功改组,宝能系在万科的高杠杆巨额投资这颗“股市炸弹”也有望安全摘除。
强化监管——小股东可直通保监会
本次发布的《章程指引》中,有一大内容是关于公司监督的,主要体现在以下3条。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须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章程约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中国保监会反映问题。”
尽管有些民营保险公司一股独大、沦为大股东融资平台,但该条鼓励中小股东发现问题后可跳过董事会,“直通”保监会,可谓保监会为中小股东撑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须载明如下条款:“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的,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关董事资格或者条件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如何判定“良好的品行和声誉”虽然还难界定,但该条表明,社会舆论将是重要的监督武器。
第七十七条,公司章程须规定中国保监会进行监管指导的如下条款:“中国保监会依据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存在的情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如发现保险公司存在重大治理风险,已经严重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保险资金安全的,股东、公司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采取的要求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相关股东权利、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等监管措施;对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公司采取的整顿、接管措施。”
鉴于保险公司的行业特殊性质,这一条强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具有监督指导的终极权利,小至限制股东权利,大至接管公司。该条在赋予中国保监会生杀大权的同时,也意味着保监会作为监督机构必须保持高度的廉洁,否则此条款不仅形同虚设,而且有可能助纣为虐。
保险公司大洗牌或来临
此前的2016年12月29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三分之一;同时,关联股东持股的,需按照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分类,从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165家保险公司来看,约有超过92家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约占行业公司总量的55.76%。
而按照《章程指引》的最新要求,如果某个保险公司干了“野蛮人”的事情,无论是隐瞒了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隐瞒了部分关联性质的股权,还是在股市里操控股价、违规举牌,最终这家保险公司的股权将被“限制权力”,直至“责令转让股权”。
上述两个大“杀器”成为对“野蛮人”最大的威胁,意味着以前的某个单一大股东的股权有可能大大缩水。
知名财经博主刘晓博对此评论:“‘责令转让股权’这里面学问就大了,保险公司的股权,不是谁都可以买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需要保监会批准;所以等到惩罚来临,你能卖给谁,卖多少钱,都不是你说了算,也很难完全市场化交易,你还想着可以溢价3倍、5倍,最终或许是打5折转让。”
他还表示:“没错,这就是一种对野蛮人的财富剥夺。”
近几年沦为“野蛮人”,或者通过“代持”等行为逃避监管但事实上股权超标的保险公司,多是小型、民营保险公司,所以当他们面临整改的时候,对于守规矩的大型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就构成重大利好。这也是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平安保险和新华保险(601336,股吧)近期股价连续上涨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中国保险业未来将迎来一轮强力洗牌。(来自:和讯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