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8)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后,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2) 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3)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是指:
(1)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2)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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