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旅游保险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旅游保险依然处于落后的位置。不完善的旅游保险机制导致旅客出游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为解决这个问题,各个部门都应该采取一些必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旅游保险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明显滞后。这种不够完善首先表现在对事中救助和事后补偿关注不足。一些制度、规定仅限于对一些专业队伍及正规的旅游经营者,对于个人及民间自发组织的探险等特种旅游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而且风险提示较多,在事故发生后往往缺乏专业的救助力量,且事后救助多为小范围、非契约式的救助,另外,目前市场对于损失补偿也缺乏统一标准和处理方式,旅游的安全风险没有稳定机制实现有效化解或分散。
其次,表现在对市场机制利用不足。旅游活动的增加及范围的扩展,必然带来安全管理的新课题,这不仅要靠规范旅游区安全管理、促进相关行业部门信息共享等政府手段,更要靠引入市场机制来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而从我国旅游市场的安全保障机制发展来看,在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对市场化的安全管理机制引入不足,保险企业、专业救援机构参与度低,个别协会也建立了自己的救援队伍,但作用范围小、力量不稳定而且单薄。
实际上,保险机制在我国旅游安全发展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1997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2001年又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将旅行社责任险作为法定的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今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与旅游相关保险。6月18日,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即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一个大力要求保险机制参与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正在我国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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