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沈阳市民李某(化名)所在单位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示范合同,旅游期限5天,目的地为山东。旅游公司特别赠送旅游意外保险。然而2004年8月15日,李某等游客在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山东当地法院判决肇事司机的雇主一次性赔偿李某等人共18万余元。
判决附损害赔偿明细表,其中应赔偿李某医疗费38930.76元。判决生效后,肇事司机雇主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此后,李某又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
旅游公司拒绝理赔
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辩称,旅游安全保险协议约定“境内游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十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一万元。 ”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规定:“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李某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得到全部赔偿,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再支付保险金。
李某称,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他相关的免责规定。保险公司则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只负有向投保人告知义务,“协议”是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只有义务对旅行社告知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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