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扩大旅行社的责任范围,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今后,游客在旅游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有望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
业内认为,这不仅解决了事故责任方不确定时的互相扯皮、推诿不付款问题,也保障了游客的权益。
“双保险”保障游客权益
日前,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对于‘办法’这两个字并不陌生。”沈阳市旅游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障参团出游旅客的安全以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国家旅游局曾于2001年出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规定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据介绍,如果旅途中由于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游客损失与伤害,就由保险公司代旅行社予以赔偿。
“新《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补充,拟要求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的旅行社,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办法》正式实施后犹如“双保险”,保障游客的权益。
财物失窃拟向旅行社索赔
“随着旅游市场的快速增长,旅行社自身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同时,游客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分析后认为,新《办法》将使一直受关注的旅游保险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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