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
“意外险”赔付需要符合条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如果是疾病所致伤害,虽非本人事先所能预料,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