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中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电话:65234521传真:65122096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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