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权益,即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不用担心时间久远就不能再申请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更是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的5年之内。
其次是“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权益。据统计,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没有特别指定,然而,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保险金分配的纠纷。因此,建议投保人行使好这项权益,明确指定受益人和保险金分配的比例,确保保险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此外,“减额缴清”的权益也容易被消费者忽略。事实上,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可以折算成为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而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相对应的金额。这意味着,保单持有人可以不再支付保费,但保障额度相应减少。
保险专家同时提醒消费者,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必需文件,切记与保险费收据等重要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如果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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