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按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4000元,但每种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按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2000元,给付以一次为限。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按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500元,给付以一次为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本合同终止。
保单权益:
保单借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给付100000元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残疾,按有关规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限额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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