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附加被保险人的保障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十六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保险期间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则自其出生并生存七日后至满六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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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 身故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身体高度残疾 | 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特定癌症之一 | 癌症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0% (每种特定癌症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系统性红斑狼疮 |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 (给付以一次为限) | |
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合同规定手术 | 手术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同一手术位置接受合同规定手术,给付以一次为限) | |
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确诊患骨质疏松症 | 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给付以一次为限) | |
怀孕期间确诊患特定疾病 | 按比例支付医疗保险金 | |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 | 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 | 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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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来源:广州 中国人寿 阳丹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2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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