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畸形儿发生的原因,至今尚未完全清楚。大致的原因可以分成三个方面:遗传因素,妊娠中胎儿的生长环境,还有分娩时的创伤。 1、遗传性畸形 这是由于遗传因子异常而导致的畸形。遗传疾病有短指、色盲、白化病等等。
读悉《中国保险报》9月26日刊登的专题文章《无法漠视》,在为脑积水患儿小杰及其父母的遭遇深表同情之际,也引发了对生育保险的思考。
小杰出生在贵州某贫困县的一个贫苦家庭,出生后不久即确诊脑积水。地区医疗资源的匮乏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贫困,使他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至今7年过去了还无法生活自理。
假如当时他的妈妈有生育保险,小杰的病是否因为能有保险金的帮助而得以及时治疗呢?如果有且小杰的病情符合保险责任,我相信小杰的状况一定不是现在的情景。
谈起生育保险,大家并不陌生。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就对生育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按照这个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目前,北京等地都已经推行了生育保险,妇女生育有了良好的保障。
根据相关法规,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这样的保险待遇对育龄女性而言无疑筑起了一道经济损失的防护墙。但由于目前社会生育保险保障的范围还属于基本层面,对于母亲和婴儿基本的风险保障不足;同时所针对的对象以在职人员为主,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尚享受不到生育保险。
而事实上,我国城镇中的女职工也没有完全被生育保险覆盖,如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性劳动者,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非全日制等,基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所以,现在仅依靠国家社会生育保险进行母婴保障是不够的。
现在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都推出母婴险,可以说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有益的补充。母婴险通常对孕妇的妊娠期疾病、分娩死亡、胎儿或新生儿的死亡、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者一些特定手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给付,这些保障内容在不同的保险条款里有所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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