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市实行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后,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其中,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6000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3600元;户口在大连其他区县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4200元。
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这些政策保障体系的形成极大地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群体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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