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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简介与种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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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行业来说比较集中,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关系着投保者发生保险事故的裁定,保险公司判断是否赔偿的最根本原则。在实务上,学者一般将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抽象概括为财产权利、合同权利和法律责任等三类。
责任利益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起承租的房屋等;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首先,便利保险合同的订立,有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其次,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才可确定补偿的程度。如果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就不存在了,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就没有补偿可言,所以保险合同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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