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起承租的房屋等;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首先,便利保险合同的订立,有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其次,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才可确定补偿的程度。如果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就不存在了,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就没有补偿可言,所以保险合同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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