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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交强险介绍
2011-07-23 00:28:0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日前,关于交强险的费率是否过高、保障范围是否太窄、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谋取获得了暴利的争议甚尘嚣日上。那么,经历了很长发展时间的国外的交强险是什么样的呢?
  英国实行过失责任制

  1931年,英国开始正式实施强三险,规定任何车辆如果没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英国强三险最初只保障人身伤亡,赔偿无限额,而财产损失责任于1989年列入保险范围内,限额为25万英镑。

  对未获投保人授权驾车者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方财产和人身伤亡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英国成立中央基金和汽车保险局,同时实行绿卡制度作为强三险的补充。这些补充机制主要是为那些没有购买强三险、司机肇事逃逸、被保险方违反保险条款等特殊情况而设置的。

  英国汽车保险局成立于1945年,该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1951年,欧洲经济理事会及后来的欧共体所属成员国又建立了类似英国的汽车保险局,凡持有汽车保险局所属会员公司签发的绿卡者,在国外肇事造成赔偿责任时,可以通知当地汽车保险局根据强制保险内容支付赔款,而后再由该保险局向肇事汽车所属的汽车保险局追偿。此举大大减少了纠纷,同时使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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